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083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4-30062 | 发文日期 | 2025-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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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鄂自然资便函〔2024〕1349号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三条第八款“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的规定,岩盐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积极支持岩盐开发利用
为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国家层面正在起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我厅积极向自然资源部争取,建议“岩盐、芒硝、石膏、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可申请新设矿业权”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我省正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待国家层面政策明确后,我厅将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细化落地,加速湖北盐矿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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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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